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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海口市旅游法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问答题

来源:海口旅游质监 发布日期:2019-08-07 浏览次数:

1.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②有必要的营业设施;③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④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形象推广方面主要做哪些工作?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收费有哪些规定?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4.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哪些内容?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①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②旅游行程安排;③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④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⑤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⑥自由活动时间安排;⑦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⑧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⑨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应当采取哪些行为措施?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①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②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针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有哪些规定?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7.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如何处理?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哪些?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境内旅游;(2)出境旅游;(3)边境旅游;(4)入境旅游;⑤其他旅游业务。

 

10.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有哪些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11.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做到哪些?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12.旅游者有哪些情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哪些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14.旅行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5.旅行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应受到哪些处罚?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6.旅行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受到哪些处罚?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7.下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分别应当如何处罚:(1)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2)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3)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8.旅游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应受到哪些处罚?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9.旅行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受到哪些处罚?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哪些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旅游经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如何配合?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2.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哪些行为措施?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23.旅行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4.申请取得导游证应具备哪些条件?申领人有哪些情形的,无法取得导游证?

答题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故申请取得导游证应具备的条件有:(1)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但旅行社若未履行上述报告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6.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如何定价?拟收费和提高价格时应当怎么做?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8.游客小李在旅游团准备启程回国的前一天,同领队说有私事需要处理,要多留两天,就自己匆匆离团了,这种行为容许吗?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故该行为不被容许。

 

29.旅游者出现何种情况,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0.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31.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哪些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32.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向哪些机构请求救助?费用由谁承担?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3.如果发生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领队和旅行社应如何处理?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34.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题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1)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3)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4)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5)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35.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由哪些?

答题依据: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是合法营业并且向社会公众开放的;(2)向旅游者告知购物场所、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3)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36.赵先生一直对九寨沟的迷人风光心存向往,今年上半年,他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成都、乐山”六日游,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出游时间为4月30日至5月5日。4月30日,赵先生跟随旅游团高高兴兴地出发了。第一天和第二天的行程安排让赵先生很满意,玩得很尽兴。第三天游览成都,晚上到达酒店后,赵先生发现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并非为合同中约定的“三星酒店”,而是当地的政府招待所。经询问得知,因五一节期间游客众多,旅行社未能预定到三星级的酒店,于是选择了按照三星级酒店标准建造和装修的当地政府招待所。赵先生回程后,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请问,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违反了什么规定?应当对赵先生作出什么赔偿?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成都住宿酒店不符合约定,应当对赵先生作出违约赔偿。

 

37.刘女士及朋友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旅游,并签订了旅游合同。行程结束后,刘女士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称旅行社违反约定,将长城的游览时间由原本的三小时缩短为二小时,导致她们匆匆忙忙,未能玩得尽兴,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经查,刘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长城的游览时间为三小时,因导游担心回程遇上堵车高峰,因此作出提前返回的决定。

请问,导游的这一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答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本案中,导游担心遇上堵车而选择提前返回,属非因不可抗力改变行程安排。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1)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2)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3)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4)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本案中,导游擅自决定缩短长城游览时间,属于擅自变更行程安排,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

 

38.王女士及家人于今年春节期间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哈尔滨滑雪五日游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在行程的第四天,王女士的孩子身体出现不适,王女士认为孩子第二天返程不适合乘坐飞机,于是向导游提出,她与孩子在当地多停留一天再返回,请导游改签机票并安排好停留期间的食宿。

请问,如果你是这名导游,你如何解决王女士提出的问题,同时如何与王女士协商增加或者减少的费用?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因此,在本案中,导游应当协助做好王女士及孩子返程机票的改签工作,并安排好王女士及孩子停留期间的食宿。同时,告知王女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因多停留一天而增加的费用由王女士承担。

 

39.去年中秋节假日期间,某著名景区吸引了众多游客前往观光游览。至当天下午三时,景区内已人满为患,部分参与性游览项目排起长队。因游客人数太多,景区的工作人员来不及清理和打扫,许多角落堆满了垃圾,破坏了景区原来的美景,极大地影响了游览体验。很多游客纷纷抱怨,认为这样的游览毫无质量,甚至有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认为他们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和服务,要求景区退还门票款。

请问,如果你是该景区负责人,你将如何采取措施,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以保证游览质量?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40.某旅行社组织团队赴上海、苏州旅游,因租用无旅游营运证的车辆被执法部门查获。面对执法部门的调查询问,旅行社辩称,车辆是向某家车队租的,他们并不知道这辆车没有旅游营运证也无从核实,因为旅游团第二天要出发,一直租不到合适的车辆,所以便联系了该家车队,租用了这辆大巴车。

请问,该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显然,该旅行社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41.王小姐今年春节期间和先生选择了我市一家旅行社赴巴厘岛度蜜月。回程后的第二天,王小姐即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称旅行社的实际安排与合同约定差距太大了,他们抱着美好的心情去,却是带着郁闷的心情回。当初签订旅游合同时,工作人员听说他们是去度蜜月的,极力向他们推荐所谓的“奢华蜜月游”、“省心、省钱、省力”,王小姐和先生听了介绍,觉得很不错,便选择了该旅行社的“巴厘岛奢宠蜜月专线”。合同中约定住宿酒店为“豪华海景房”、工作人员特意强调说,房间是面朝大海的哦,美丽的海景一览无余……但其实,所谓的“面朝大海的房间”不过是站在阳台的一角能望见海滩而已。王小姐和先生感到非常失望和气愤,于是向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维权要求。

请问,如果你负责处理这起投诉,你觉得王小姐的投诉能得到支持吗?为什么?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本案中,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向王小姐和其先生提供信息时,没有做到真实、准确,进行了夸大宣传,误导了旅游者;对于王小姐的投诉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王小姐作出赔偿。

 

42.孙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返回后,他觉得旅行社的做法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问,孙先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孙先生可以通过以上四种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3.小王和同学报名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普陀山二日游,并签订了旅游合同。第二天小王和同学按旅行社提供的地点上了车。上车后,小王发现实际组团的却是B旅行社。小王查看了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未发现有关转团的约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工作人员也未提到转团的情况。小王连忙打电话询问A旅行社工作人员,得知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出游人数,A旅行社将小王和同学转给了B旅行社。

请问,A旅行社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你是A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你会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小王签订旅游合同?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44.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实施。在这部法律中,明确了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及合同履行中对旅游者应尽的告知及提醒义务,进一步明确了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提醒的事项。

请说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有关旅行社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有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45.杨先生想趁孩子放暑假,带孩子去北京、天津旅游。他选择的是我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飞机去、动车回”的路线,即从宁波坐飞机赴北京,再从天津坐动车回宁波。旅游行程结束的前一天,宁波遭遇台风天气,动车停运,杨先生无法按原来的计划返回宁波。

请问,假设你是组团社计调人员,你如何处理这类情况并说明理由。

答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46. 旅游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对旅游服务安排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承诺,也是日后出行的确定标准和纠纷处理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请问,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1)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7)旅游费用及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8)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9)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第二款规定,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请解释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含义和存储规定。

答题依据:

1)《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48.李先生计划于今年国庆节期间和朋友赴昆明、大理、丽江旅游,其受朋友委托选择合适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李先生经过反复比较,选择了我市一家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李先生发现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合同中写了“赠送旅行社责任险”字样,李先生感到不解,要求工作人员解释,工作人员经过一番说明,李先生仍搞不懂其中的含义,于是向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请问,这名工作人员在旅游合同中写“赠送旅行社责任险”字样,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你是这名工作人员,你如何向李先生解释“旅行社责任险”这个词的含义?

答题依据:

1)《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在此案例中,这名工作人员在旅游合同中写“赠送旅行社责任险”字样,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2)《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2)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3)其他情形。

3)《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49. 旅游是一种旅行和游览活动,也是一种休闲娱乐活动,具有异地性和暂时性的特征。在旅游活动中,常常会因为未知和无法防范使旅游行程增加了各种不确定性。旅行社作为专门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食、住、行、游、购、娱等相关旅游服务的企业法人,担负着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和要求,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果断处置,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和领队人员的行为作了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2)《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第二款规定,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50.在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有委托事项发生。如,将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或者接受组团社的委托履行合同义务等。

请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律、法规对旅行社委托和接受委托事项分别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旅游者同意,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2)《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51.小美在2017年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台湾七日游”并支付了7999元团费,该团为独家包机、全程三飞团,旅行时间为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7日。8月1日当天下午,旅行团声称由于台风原因取消航班,改为第二天乘坐其他航班出发,但小美认为旅行社是因为没有预定8月1日的航班,才使得大家被迫晚一天出发,故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并予以三倍赔偿。

1)如小美确有证据证明旅行社没有预定8月1日的包机,而使得大家被迫晚一天出发,是否可以要求三倍赔偿?此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2)如旅行社确有证据证明8月1日无法起飞系天气缘故,此抗辩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果构成不可抗力,应当如何处理?请分情况予以说明。

答题依据:

1)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构成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52.小美夫妇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毛里求斯8天蜜月游”,并支付了13888元团费。在旅行过程中,领队胖虎提出可以为小美夫妇增加拍摄服务,8天的拍摄费用优惠后为2888元,小美夫妇同意后,胖虎遂开展了服务。回国后,胖虎的照相机不慎被盗,小美夫妇的蜜月照也因此下落不明。小美夫妇遂将旅行社和胖虎诉至法院,请求退还拍摄费用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用。

1)小美夫妇请求退还拍摄费用的请求能否能到法院支持?

2)小美夫妇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精神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题依据:

1)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此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3.某旅行社聘用小花为临时导游带团,约定导游费用以增加旅游者自费项目的途径获得一定比例的抽成,该团为“云南西双版纳五日游”。在旅游的过程中,导游为增加自身收入,并没有按照旅游行程单的约定到达各个景点,而是去了一个又一个景点,甚至强迫旅游者进行消费,五日游变成了“购物游”。

1)碰到此种情形,小花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2)小花能否要求退货并要回货款?

3)此案件中是否还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答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54.A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了“土耳其四飞8天9晚”的包价旅游合同,合同行程载明六晚为四星标准九点,三晚为当地海边五星九点。后A旅行社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B旅行社接待该团队,由B旅行社履行该包价旅游合同。后旅游者发现其入住的酒店与合同载明的住宿标准不同,且差距甚大。请问:

1)请说明该案例中有几个情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对旅行社的虚假宣传行为该如何处罚?

答题依据:

1)旅行住宿酒店与合同载明标准不一致,涉嫌虚假宣传;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将包价旅游合同转给其他地接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5.王阿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日游,旅行第二天,由于同行旅游者与导游产生激烈冲突,导游一气之下提前回国。王阿姨一行人等与旅行社沟通后在酒店等待旅行社指派新的导游接待,期间王阿姨在酒店卫生间滑倒,导致左手桡骨骨折。

请问:(1)导游的行为是否正确?

2)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题依据:

1)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56.2016年11月,陈郁代表陈智等15人与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并在合同末旅游者代表处签字,旅行社也同样加盖公章,陈郁支付了15人的旅游团费。后旅行社未经陈郁等人同意,擅自转团,陈智表示要退出该旅游团,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并赔偿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双方协商不成,故陈智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陈智未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上签字,是否可作为本案原告?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本案陈智作为原告的主体适格。

2)若《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上约定了本案诉争事实的赔偿责任,则按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57.61岁的丁龙与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报名参加2015年3月6日至3月9日期间的“普陀山、杭州、苏州西园四日游”旅行团,2015年3月6日中午12点30分许,丁龙在普陀山洛迦山景区突发倒地,呼之不应,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医学认定为心脏性猝死。丁龙家人遂诉至法院,将旅行社作为被告,将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经法院查明,丁龙于2006年做过心脏瓣膜手术,但丁龙未在作为合同附件的旅游报名表中对是否有高血压、心脏病等身体状况一栏进行注明及签字确认。

问:(1)将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是否正确,有无法律依据?

2)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本案应如何处理较为合理?

答题依据:

1)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死者丁龙年纪较大,自身存在心脏性疾病,在旅游途中应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尽到谨慎、量力而行等安全义务,其在旅游过程中发生心脏性猝死,自身存在重大的因素。而旅行社向丁龙提供旅游服务时,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的要求,达到一个合理理性、诚实善良的旅游经营者应有的注意程度和行为标准,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最大可能的进行防范,旅行社在出行前,未事先询问旅游者身体状况,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活动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过错。

 

58.王女士特别喜欢旅游,但如今越来越贵的景区门票,让她实在有些吃力。王女士说:“十几年前,我就和朋友走过这条线。但是,这次的票价让我吓了一跳。几个串联在一线的景点玩下来,我们一家三口的门票就要一千多元。我记得过去的门票好像只有二三十元左右。有的景区还必须打包购票,不管你去不去这个景点,都得买联票。门票随意涨价真的有点吃不消。”

从王女士的话中可知现在的景区存在哪些现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作简要阐述。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59.“999元游香港,双飞五日游,全程只有3个购物点,绝不强迫消费。”面对诱人的广告宣传,游客张先生立即报名参团。然而,当双脚踏上香港时,一切都变了样。还没开始看风景,就被拉到一个珠宝店,“纯购物”行程就此开始。

几位保持冷静的游客还被导游“约谈”:“出一趟门不容易,你们怎么不买点儿东西带回去呢?你们不买东西,就别想回去。”就这样,“五日游”变成了“五日购”,风景没顾上看,东西买了不少。

问:(1)旅行社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可以对涉事旅行社作出何种行政处罚?

答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60.小沈报名旅游团参加泰国六日游。出发当日因旅行社未能及时通知安排送机车辆,致使团队游客延误了飞机,旅行社随即安排了下一班航班,游客于次日抵达泰国。由于延误原因,原计划第一天的行程被安排到了第二天,与第二天的行程“挤”在了一块,景点游览的时间被大大压缩了,甚至还遗漏了个别景点,小沈等游客对此感到不满。

问:针对上述情况,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依据: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七条,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61.李女士打算利用20天的年假到欧洲旅游,经过比较选择了一家专门操作欧洲线路的旅行社,他报名参加了“威尼斯、罗马、佛罗伦萨、巴黎、因特拉肯等城市”10天8晚豪华游,并签订旅游合同。

出发前四天,李女士收到旅行社发来的出团通知单,她惊诧地发现行程单少了一个著名景点——佛罗伦萨,多了两个瑞士小城。李女士急忙向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怎么回事,被告知以行程单为准。根据出团通知单所示,原来30人的团增加到40人;路线、住宿地点都有变更。李女士有被欺骗的感觉,遂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请问,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违反了什么规定?

答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本案中,导游担心遇上堵车而选择提前返回,属非因不可抗力改变行程安排。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1)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2)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3)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4)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

 

62.高老先生夫妇报名参加了市内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常规团旅游,被要求在广告所标团费的基础上多交450元。旅行社方表示,60岁以上的人属于低消费人群。当时并不清楚多少额度为“低消费”的二老付了这笔费用后成行,回来的时候则理直气壮地要求退还这笔附加费。二老的理由是:“我有消费的小票和带团的导游作证,我们是全团购物消费最高的,那这笔附加费还该不该向我们收?”

请问,旅行社是否需要退还这笔附加费?

答题依据: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1)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2)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也规定,对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费用,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旅行社不能因为游客的年龄、职业和身份而额外收费,高老先生夫妇的这种情况,旅行社收取的附加费明显属于违规,应当予以退还。

 

63.赵先生参加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出国游,抵达境外目的地时发现随机托运的行李不幸丢失。在就赔偿问题与旅行社协商无果后,赵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赵先生的理由为:其一,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的行李在托运途中丢失,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旅行社本应当为游客投保财产险而未投保,在此问题上旅行社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赵先生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旅行社是否应当为游客投保财产险?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本案中,赵先生应当向航空公司追偿。而旅行社仅负有协助义务,比如提供航空公司的联系方式、地址等。同时法律没有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投保财产险的义务,旅游合同中也没有此项投保约定,因此赵先生主张的旅行社应当对其行李进行投保也没有法律依据。

 

64.谢先生一家,参加某旅行社的“峨眉山乐山6天游”旅游团,出团前一天,旅行社电话通知谢先生:因人数不足无法出团,愿意全额退还团款,但不作其他赔偿。谢先生对于旅行社的这个处理方案表示不满,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谢先生指出《旅游合同》中的退团条款载明:“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的,……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旅行社则指出,在旅游合同最后附有打印的“补充条款”,载明:“如该团出发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我社提前2天(不含当天)通知客人,客人可选择改期或改线路或退还团费余额,不作任何赔偿。”

请问,旅行社是否需要向谢先生一家支付违约金?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补充条款”是明显是占交易强势地位的旅行社单方设定的,目的在于免除自身的责任,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属于不公平的免责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旅行社应依约向谢先生一家支付违约金。

 

65.丁某夫妻二人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去巴厘岛进行旅游,两人依约预付了相关费用近两万元。但出发前夕,妻子突然患病,无法出行,丈夫需要照顾妻子,也不能出行,故致电旅行社要求退票取消出行,旅行社称一切费用均不能退还。

请问,旅行社一切费用均不退还的做法是否妥当?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本案中,丁某夫妻的机票为正班切位机票,无法退票,租车、保险等实际已发生,但餐费、旅游小费、落地签证费、回程离境税不应作为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旅行社应将这部分费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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