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文件
海旅发〔2015〕100号
关于建立旅游团队文明旅游教育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会员旅行社:
为做好我市旅游团队文明旅游工作,加强旅游团队管理,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实现文明、和谐旅游,根据《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建立旅游团队文明旅游行前教育、行中引导、行后总结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明宣传教育内容(一)行前教育
《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因此为做好旅游团队文明旅游工作,组团旅行社应在团队出发前,对旅游团队进行文明旅游专题教育,并明确带队导游(领队)为责任人。教育内容包括言谈举止文明、用餐文明、交通文明、住宿文明、观光文明、购物文明等内容等,具体参见附件。
(二)行中引导
带队导游(领队)在组织旅游团队旅游行程中,负有引导游客文明旅游责任,应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引导劝阻。比如乱刻乱划、插队、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破坏旅游公共设施等行为,导游(领队)有责任及时予以劝阻,若情节严重、不听劝阻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可报警并劝其退团。
(三)行后总结
团队旅游行程结束后,带队导游(领队)应当对自己所带团队文明旅游情况进行总结,并出具书面的报告给单位负责人。对旅游团队中严重不文明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游客,涉事旅行社应及时报告主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列入不文明旅游黑名单的人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通报给各旅行社,各旅行社可不再接受列入黑名单的客人报名参加旅游活动。
二、具体要求
请旅行社协会对企业建立文明旅游宣传制度进行督导,文明旅游宣传制度将作为我委对旅行社进行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旅游社等级评定的重要条件加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