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发布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方案和2022年暑期旅游补贴方案
来源:文旅保亭 发布日期:2022-08-21 浏览次数:
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方案
为提振我县旅游市场,更好地帮助旅游企业克服时艰、重振信心,激发旅游市场活力,促进我县旅游业有序恢复、高质量发展,2022年7月14日,我县发布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方案。一、奖励对象
(一)组织客源到保亭县内开展旅游并停留住宿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
(二)在保亭县内组织开展各类会议、赛事等活动的承办单位。
(三)组织研学旅行团到我县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开展研学旅游的教育机构。
二、奖励条件
(一)组织游客在我县旅游饭店住宿及到我县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开展研学旅游活动的。
(二)年累计组织游客达到本方案规定数量标准。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发生重大侵犯游客合法权益事件受过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经我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实,本年度内无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按要求开展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台账、业务档案、旅游团队单团核算表和填报《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
三、奖励措施及标准
(一)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组织游客入住(过夜)我县旅游饭店一年累计量达 500 人次以上,超出 500 人次部分给予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分档次进行奖励,超出 1 人次至 5000 人次部 分给予 40 元/人/天奖励,超出 5001 人次至 10000 人次部分给 予 50 元/人/天奖励,超出 10001 人次以上部分给予 60 元/人/ 天奖励。即:(总人数-500 人次)×超出人次档次奖励金额(元 /人/天)=奖励金额。一家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一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二)组织会议、赛事等活动团队到我县旅游饭店开展会议、赛事等活动并过夜一次性达到 100 人以上的承办单位,即可申请分档次给予组织会议、赛事等活动团队的承办单位进行奖励,超出 1 人次至 100 人次部分给予 30 元/人/天奖励,超出 101 人次至 500 人次部分给予 40 元/人/天奖励,超出 501 人次 以上部分给予 50 元/人/天奖励。即:单次会议、赛事等活动总人数×超出人次档次奖励金额(元/人/天)=奖励金额。一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三)教育机构组织研学旅游团到我县获得研学旅行实践
教育基地的景区开展研学旅游活动并过夜,一年累计 100 人次以上的分档次给予教育机构进行奖励,超出 1 人次至 1000 人次部分给予 30 元/人/天奖励,超出 1001 人次至 5000 人次部分给予 40 元/人/天奖励,超出 5001 人次以上部分给予 50 元/人/天 奖励。即:(总人数-100 人次)×超出人次档次奖励金额元/人/ 天=奖励金额。一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四、奖励认定条件
(一)旅行社、旅行社分社需提供预订房原始凭证、付款凭证、入住人员名单及电子行程单。
(二)各申报过夜游客奖励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可按季度或半年向我县旅文局填报奖励申请表,团队人数应以奖励方申请表、入住酒店人员名单、订房确认单以及住房消费发票等为统计依据,要做到一团一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统计。
(三)各申报研学旅行奖励的教育机构,需提供与我县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签订的研学旅行合同及其出具的参加研学旅行的人数证明。
(四)各申报会议、赛事等活动奖励的承办单位,需提前提供与酒店签订的会议确认书及入住人员名单,会议承办酒店需提前 5 天将会议内容情况报备县旅文局。
(五)各申报会议、赛事等活动及研学旅行奖励的承办单位及教育机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做到一团一档,可按季度或半年报送,以便统计。
五、奖励申报程序
(一)有意向与我县合作开发市场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会议赛事等活动承办单位及教育机构,应在本方案正式印发执行后 1 个月内提供相关的资质材料与保亭县旅文局签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方案协议》,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合作协议签订者,原则上不具备参与本奖励方案的各类奖励申报活动。
(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旅行分社、会议赛事等活动承办单位及教育机构需按要求规范提供与县旅文局签订的合作协议、填报奖励申请表、团队电子行程单及相关凭证等相关材料, 递交县旅文局审核。
(三)各申报会议的承办单位需提前 5 天提供与酒店签订的会议(住房)确认书;申报研学旅行奖励的教育机构需提供与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签订的研学旅行合同及其出具的参加研学旅行的人数证明。
(四)申报材料经县旅文局审核,向县财政局出具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五)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县旅文局统一向奖励对象拨付奖励资金。
(六)本方案实行季度或半年报送材料,年终结算奖励。
六、监督管理
(一)对虚假申报的奖励对象一经查实,将追回当年全部奖金,且今后 3 年内不得参与奖励金申请,并于全行业内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方案执行后,县旅文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方案执行期间各旅行社、分社,会议承办单位、研学旅行教育机构等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必要的巡查、检查。
七、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具体执行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二)会议、赛事等活动已收到保亭县政府其他部门资金支持,不得再次申请。
(三)本方案自2022 年 8 月 14 日开始执行。
(四)本方案涉及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
(五)本方案试行一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暑期旅游补贴方案
一、补贴对象本方案所称补贴企业是指在保亭县经营的旅游景区
二、执行时间
2022年7月22日至8月31日
三、补贴条件
(一)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实,本年度内未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2020年以来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202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级、已列入信用“黑名单”的未解除企业不予补贴。
(三)给予我县域内执行对海南岛内居民实行免门票入园政策的旅游景区补贴。(注:海南岛内居民包括拥有海南户籍居民、海南身份证、海南社保卡、海南居住证的市民,以及目前在琼就读的在籍学生、毕业季学生(凭学生证、准考证证明)
(四)方案执行期间到访我县旅游景区的海南岛内居民,只可按照1人/1次/景区的标准享受景区0元门票优惠政策,同一人不可在暑期期间重复享受0元门票优惠政策。
(五)方案执行期间旅游景区必须严格按照不超过日最大承量75%的有序接待游客量,落实分时预约制度,引导游客错时错峰旅游。
四、补贴标准
给予保亭县域内执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2年暑期旅游产业扶持补贴方案》的旅游景区补贴,对景区执行免门票入园政策的按其执行所免门票金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A级景区每日补贴上限1000人,非A景区每日补贴上限150人。(注:方案执行期间同一景区同一人只可补贴一次。)
五、补贴申报程序
(一)在方案执行结束后,执行本方案的旅游景区于2022年9月20日前提供以下申报资料至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核:
1.补贴申请表、申报人数情况表等相关依据;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企业纳税资料;
4.承诺提供全部材料真实性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核实申报旅游景区是否符合补贴相关条件)
(二)经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核同意,补贴资金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向县财政局出具补贴单位名单和补贴金额,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
(三)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通过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示补贴单位名单及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账户,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统一向补贴对象拨付补贴资金。
六、监督管理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补贴的,除取消本优惠政策享受资格外,责令其退回补贴所得,且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补贴资金申请,并于全行业内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二)享受本方案补贴政策的企业,如果注销或迁离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不得再申请享受补贴资金。
(三)本方案设计的补贴金额均为税前。
联系人:王则亮、陈瑜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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