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欢迎来到海口市旅行社协会!

旅游数据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 通知公告 > 旅游数据

海口市旅行社协会文件

海旅协[2015]14号

关于表决通过协会章程修改的通告

各会员单位:

经2015年2月13日海口市旅行社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投票表决,应到132家,实到95家,同意93票、不同意0票,弃权2票。按章程规定,通过《<海口市旅行社协会章程>修改》。

附件:《海口市旅行社协会章程》

特此通告

 

海口市旅行社协会 

二O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海口市旅行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海口市旅行社协会(以下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Haikou Association Of Travel Services( 缩写HAT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由承认我协会章程的海口市旅行社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赢利行业协会,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是中国旅行社协会的协会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以“团结、务实、服务、发展”为指导方针,服务海口各旅行社及相关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口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在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五西路建安大厦1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 总结交流旅行社的工作经验,开展与旅行社行业相关的调研,为旅行社行业的发展提出积极并切实可行的建议;沟通政府与各旅行社的联络;根据政府方针政策给协会会员提供信息反馈;

(三) 制订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接待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协助政府、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四) 推广海南旅游资源, 拓展外地市场;

(五) 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学习、研讨、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联系、协商与合作;

(六) 针对旅游企业的信息咨询。

(七) 承办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交秘书处;
  (二)经秘书处考察、确认,秘书长审批;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 遵守国家有关旅行社业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正式会员实行每年3月1日前缴纳会费制度,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果会员单位有特殊情况的以书面文字形式报协会审批。会员被依法吊销或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会员退会应以正式书面文字通知本协会为准,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
  第十三条 对会员的处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拒不执行协会决定的, 给予警告处分, 仍不改正的, 予以除名; 违反《海南省旅游条例》规定,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厉处罚的, 协会给予警告处分, 经警告后仍再犯的, 本协会予以除名;给会员予以处分的, 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并在合作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进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与罢免;
  (三)进行常务理事选举、免职;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可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日常办公等会费审批,重大支出项目报会长审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业或个人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5年2月1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报海口市民政局备案。

联系我们

协会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22号海南皇马假日大酒店四楼401房
手机:13976110250
电话:0898-66259256 66275938
传真:66187822
邮箱:msc0898@126.com
协会工作网:www.hklxh.com

Copyright © 2017 版权所有 海口市旅行社协会  琼ICP备15000175号-1 技术支持:布谷·海南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