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旅行社协会文件
海旅协[2015]15号
关于表决通过《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的通告
各会员单位:
经2015年2月13日海口市旅行社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投票表决,应到132家,实到95家,同意92票、不同意1票,弃权2票。按章程规定,通过《海口市旅行社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
附件:《海口市旅行社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
特此通告
海口市旅行社协会
二O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海口市旅行社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社会各界人士对海口市旅行社协会的支持和做出的贡献,扩大旅行社行业的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誉会员的申请标准:一般是旅游行业的企业。企业在该行业中处于领先优势;积极参与、支持本协会的发展和建设;有奉献精神和包容心;对海南旅游事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对本协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协会会员,海口市旅行社协会可以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三条 名誉会员单位由旅行社协会秘书处推荐或企业自荐,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授予名誉会员称号,颁发名誉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四条 名誉会员的权利:名誉会员有权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协会全力配合名誉会员开拓市场;提升名誉会员的社会知名度;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名誉会员可以悬挂、在宣传资料上印制等方式使用“海口市旅行社协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五条 名誉会员的义务:遵守本办法;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并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缴纳会费;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名誉会员应当自觉维护海口市旅行社协会形象,支持并参与推动旅游事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名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年度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名誉会员如在本年度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不再使用“海口市旅行社协会名誉会员”称号。
已获得名誉会员称号的单位,出现不宜继续拥有名誉会员的情况时,经海口市旅行社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撤销其名誉会员称号,收回名誉会员证书和牌匾,当年缴纳的会费不退。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3日海口市旅行社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施行。
海口市旅行社协会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