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旅行社协会文件
海旅协[2016]20号 签发人:麦伟文
关于规范“导游专座”的函
海南省旅游客运服务中心:
近年来,因旅游大巴导游座位设置不当而造成导游人员伤亡的事件频发。以及2015年“5.6事件”——海南一导游坐在副驾驶位置因旅游大巴车追尾丧生;近日,云南、河北旅游团接连发生类似导游伤亡事件,对导游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保障导游安全执业,国家旅游局与交通运输部就设置导游专座事宜,积极沟通协调,于4月11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以及我协会广大旅行社的强烈要求,请贵中心给予配合作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 为每辆旅游车设立“导游专座”,并制作椅套,内容为“导游专座,谢绝其他人占座”;
二、 明确导游在旅游大巴上的“导游座位”和“讲解位置”为驾驶员正后方第一排靠通道边第一个制式座位;
三、 旅行社在租车时已提前全额支付租车费用,导游是旅行社的唯一工作人员,同时是旅游团队的服务人员,贵中心应该免费提供一个导游专座,该专座不得收取任何车费,不计入车费收费体系,中心应该免费提供“导游专座”。
四、 旅游客运车辆需确保车内逃生通道顺畅。自2016年8月1日起,在用营运客车的折叠座椅不得使用。车内通道不得堆放行李和其他障碍物,逃生装置要定期维护、标识清晰,确保正常使用。
五、 旅行社及旅游客运企业需加强导游和司机的安全教育。
为了让导游们能够安心、安全地为国际旅游岛的旅游业服务,请中心尽快处理,同时给予我协会明确回复。
此函
附件:《国家旅游局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口市旅行社协会
2016年4月13日
(联系人:周志勇 电话:66259256、13518828122)
国家旅游局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旅发〔20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交通运输局:
为保障导游安全执业,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决定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设置和使用等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游客运车辆需设置“导游专座”
“导游专座”是指旅游客运车辆在提供旅游服务时,为导游人员设置的专用座位。“导游专座”应设置在旅游客运车辆前乘客门侧第一排乘客座椅靠通道侧位置;旅游客运企业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应配备印有“导游专座”字样的座套;旅行社制定团队旅游计划时,应根据车辆座位数和团队人数,统筹考虑,游客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车辆核定乘员数。
二、旅游客运车辆需确保车内逃生通道顺畅
自2016年8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营运客车不得在车厢内任何位置设置折叠座椅,在用营运客车的折叠座椅不得使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开展客车等级评定时,不再对客车折叠座椅进行核定。车内通道不得堆放行李和其他障碍物,逃生装置要定期维护、标识清晰,确保正常使用。
三、旅行社及旅游客运企业需加强导游和司机的安全教育
旅行社应要求导游熟悉旅游行程计划,在车辆启动之前与司机充分沟通行车路线、停靠站点等,避免在行车过程中影响司机正常驾驶;导游应自觉系好安全带,避免站立讲解,并配合司机督促游客系好安全带。旅游客运企业应督促司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不超员、不超速,安全文明驾驶,行车之前播放《游客安全乘车温馨提示》宣传片(在国家旅游局官网“视频专栏”下载使用http://www.cnta.gov.cn/spzl/xcp/201603/t20160315_763912.shtml),提醒游客阅读安全须知,提高安全意识。鼓励导游和广大游客对不按规定设置导游专座等不安全行为进行举报。
各地旅游主管及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立即督促旅行社及旅游客运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导游专座”设置及安全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落实通知要求的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逾期未予整改的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不得租用其旅游客运车辆。
国家旅游局 交通运输部
2016年4月11日
通知全文:
http://www.cnta.gov.cn/zwgk/tzggnew/gztz/201604/t20160412_7664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