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来源:海口日报 发布日期:2025-10-22 浏览次数: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2025年10月15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就《规定》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2024年1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海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保护好运用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革命文化、海洋文化、民俗文化资源,增强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发展壮大文化产业。海口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非遗资源,现有51个非遗代表性项目,其中国家级7个、省级18个、市级26个,项目类型涵盖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和传统技艺等多个方面。近年来,我市非遗保护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保护制度机制不健全、社会参与不足、代表性项目开发利用不够、文旅融合创新不好等问题。目前,虽然国家和海南省层面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对我市在非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尚缺乏符合管理需求的针对性、操作性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围绕非遗系统性保护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目标,构建具有海口特色的制度体系,更好地推动我市非遗保护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全面融入海口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为海口高质量发展注入更优质的精神内核,服务海口“六个之城”建设。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规定》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是什么?
答:(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此外,还参考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宁波市、福州市等地的法规。
(二)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市旅游文体局成立立法起草小组,经省内外实地调研、专家研讨以及征求各部门意见形成《规定》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审查并征求意见形成《规定》草案。草案于2025年5月30日经十七届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6月12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将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交流会,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传承人、群众代表以及街道办、居委会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建议;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相关省直、市直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在对法规审查修改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已被采纳。8月21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规定》草案并原则同意。8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规定》。9月30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规定》。
三、《规定》主要制度框架是什么?
答:《规定》共27条,不设章节、不重复上位法,对非遗调查、认定、记录、建档、传承、传播等建立了系统性保护制度,聚焦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非遗品牌打造、文旅融合发展、数据平台建设、科技创新赋能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构建具有海口特色的非遗保护法规制度体系。
四、关于非遗保护责任,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定》构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一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将非遗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遗保护工作机制(第四条)。二是明确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遗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传承、传播等保护工作(第五条)。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动态保护、活态传承的非遗保护环境(第六条)。
五、《规定》是如何聚焦系统性保护,构建非遗保护制度的?
答:坚持体系完整、重点突出、短小精悍的立法要求,《规定》完善了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为核心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传承、传播等一系列保护机制。一是规定加强非遗调查,明确市、区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系统记录非遗情况,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开展重点区域和特色文化遗产项目专项调查,并对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传承(第七条)。二是明确禁止冒用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名义开展活动(第十二条)。三是强化非遗目录管理,规定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本市非遗代表性项目目录,明确目录所载信息,并实施动态调整(第十三条)。
六、《规定》对强化要素保障,以科技创新赋能非遗保护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定》通过明确场所保障、打牢人才基础、借力科技支撑强化非遗保护传承。一是加强非遗设施建设,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或者合理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综合性的传承体验设施,鼓励、支持建设专题展示馆等,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活动提供场地支持(第十六条)。二是建立传承人可持续培养机制,通过开展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开设非遗专业课程,建立传承教育实践基地等,培养非遗传承人和后继人才(第十七条)。三是搭建文化大数据服务平台,对非遗进行数字化采集、储存、利用、展示等,并向国内外传播推广,促进社会化共享与利用(第十八条)。四是以科技赋能非遗保护传承,鼓励开展非遗代表性项目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培育新型文化业态,丰富体验性文化消费模式(第十九条)。
七、《规定》是如何推动转化创新,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的?
答:《规定》坚持将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有机结合,促进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服务海口“六个之城”建设。一是推进产业融合创新,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基础性保障和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措施,引导、促进非遗代表性项目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条)。二是强化品牌打造,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创建非遗演艺、商品、节庆品牌,建立非遗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促进机制,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第二十条)。三是促进文旅融合,培育旅游体验基地,创建非遗特色街区、旅游景区,鼓励开发特色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等(第二十一条)。四是结合海口特色文化遗产实行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旅游项目,打造特色鲜明的文化品牌(第二十二条)。
八、《规定》关于加强传播交流,增强非遗影响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定》通过多种途径的宣传推介,让非遗在传承与创新、传播中焕发生机与活力。一是促进广泛传播,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庆开展传播活动;支持利用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农村文化室等公共设施,以及结合本地体育馆、艺术馆、剧院等场地资源进行展示推广;要求各类新媒体平台做好相关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非遗保护意识(第二十三条)。二是融入城市规划建设,鼓励在旅游景区、公园、广场、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以及设施规划建设中,体现本市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特色文化元素(第二十四条)。三是推动非遗对外交流,利用自贸港政策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建立非遗协同保护机制(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