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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参保情况及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海口旅游网 发布日期:2016-03-17 浏览次数:

各旅行社: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旅发委将分三批在全市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旅行社责任保险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旅行社、分社。
  二、核查时间
  2016年3月28日—5月30日。
  三、核查内容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检查
  1、责任保险是依法强制旅行社投保的保险,事关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建设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请各旅行社对照各自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情况进行自查。
  2、对有脱保或欠保的单位的,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办理业务请及时与海口市旅行社协会和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联系。
  海口市旅行社协会
  联系人:蒲晓兰       电话:13976110250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联系人:陈道明       电话:13307506608
  (二)旅行社及分社质量保证金检查
  1、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2、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存单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要求提交原件(查验)。其中保证金存单上应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担保函的担保期限不低于一年。
  各旅行社、分社应按照《旅行社条例》经营范围相符的保证金额度增存,余额不足的应限时补足存款。外地旅行社在本地设立的分社,应提交总公司增存质保金的证明材料,数额应与该分社经营范围相符。
  四、工作要求
  (一)旅行社要加强与银行、保险等合作单位密切联系,严格协议,规范流程,确保质保金管理到位,责任险投保不断档,对发现问题且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
  (二)对拒不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分社,按照《旅行社条例》第48条的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拒不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按照《旅游法》第97条和《旅行社条例》第49条的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联系电话:68723573  联系人:杨厚胜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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