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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已建406个美丽乡村示范村 成海南全域旅游新亮点

来源:椰网 发布日期:2018-02-28 浏览次数:

原标题:海南已建406个美丽乡村示范村 成海南全域旅游新亮点


  2月27日上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情况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府新闻办发布厅举行。会上,通报了《意见》的情况并进行解读。

  海南已建406个美丽乡村示范村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截至2017年10月底,海南省各市县(含三沙、洋浦)创建了406个美丽乡村示范村,204个星级美丽乡村,其中“五星”级15个、“三星”级105个、“一星”级84个。美丽乡村正成为海南省全域旅游的金字招牌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新亮点。

 

  随着美丽乡村建设的深入,建设的瓶颈和问题突显: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农民主体积极性高,但是投资能力和水平有限,引进社会投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如何保护好农民、投资者的利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报建条件不明、土地保障政策难落地、乡村产业发展缺规划、资金投入不足和税收政策不明等制约因素。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据了解,《意见》指出:要完善提升乡村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建设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农村建设用地,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用地保障;整合各级财政资金,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等。

 

  各市县依照“多规合一”成果进行统筹建设

 

  据介绍,《意见》要求各市县政府要依照市县“多规合一”成果,编制市县域乡村建设规划,重点突出乡村产业规划和全域绿地景观规划,按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的理念,统筹特色产业、特色村庄、特色小镇建设,统筹规划布局农业种植、农产品加工、农业配套设施和乡村旅游业发展,统筹市县域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燃气、市政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贯彻落实省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引导美丽乡村连点成线、成片建设,形成美丽乡村旅游带、乡村旅游景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对列入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名录的村庄,应在现有村庄规划基础上,按照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空间类)划定的村庄开发边界和《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合理统筹各类生产生活用地,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按“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的要求,尊重乡风民俗,规划保护好村庄特色风貌和历史文脉。有社会投资建设的村庄,可邀请投资方参与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加快村庄建设规划审批,做到村村有规划,建设有依据。

 

  简化房屋项目建设规划报建手续。实行规划报建“一表一证”制度(填报《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和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投资额在60万元及以上、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还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充分利用农村建设用地按5%下达美丽乡村新建用地指标

 

  《意见》提出,支持将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共享农庄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美丽乡村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每年按照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5%下达美丽乡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美丽乡村建设,可邀请投资方参与村庄建设规划编制,通过村庄建设规划,合理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四荒地”、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废弃加油站、废弃护林站、农林场荒废居民点、村庄空闲地等建设用地,采取租赁、入股、联营、整合、置换等方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同时,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统筹协调好社会资本投资美丽乡村建设的利益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不同土地类别土地增值收益的 20%-50%缴纳调节金。

 

  规划报建手续自村至市县层层报批

 

  《意见》明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手续,保护农民与投资者利益。

 

  《意见》提出,社会投资建设经营美丽乡村项目,涉及房屋建设的应在村庄公示7天征求村民意见,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或行政村2/3以上村民签名同意,与村民小组、村委会签订项目建设经营合作协议后,由投资方会同村委会将《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村民同意项目建设签名书、项目设计方案与建设经营(合作)协议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在7个工作日内,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和反馈,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作出意见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给予建设单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支持以PPP等模式进行融资建设

 

  针对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投入,《意见》明确: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微型消防站等非营利性项目的建设,减轻企业投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的负担;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以PPP等模式,融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提高收益能力,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与此同时,《意见》提出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资金投入和村民出资等方式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社,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投入产业发展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股金按集体资产管理,其收益由村民共享。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鼓励本村外出打工人员(含非农人员)返乡投资创业和城镇居民下乡投资创业。

 

  改造废弃土地建共享农庄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意见》明确落实税收减免政策,首先对发展休闲农业的土地和住房实施税收减免优惠。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利用经批准的开山整治土地及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休闲农业、共享农庄和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小型微利企业和自产农业产品实施税收减免优惠。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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