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来源:阳光海南网 发布日期:2017-07-15 浏览次数: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委(局):
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通知精神,我委今年4月26日下发了《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琼旅发〔2017〕155号)。为深入推进导游体制改革,促进我省导游员工化管理,现将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的问题
因《旅游法》未对导游资格证有效期做出限制,合法持有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均可换发电子导游证。具体如下:
(一)在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之前,被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以行政处罚、行政决定、公示公告等形式取消导游资格证的人员,不得换发电子导游证。但未被旅游主管部门通过以上形式取消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电子导游证。
(二)2013年10月1日之后,合法取得导游资格证的所有人员均可换发电子导游证。
二、关于电子导游证核发及管理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导游体制改革,促进导游员工化管理,鉴于我省导游人数多、换证情况复杂、部分市县旅行社导游数量少等问题,经请示国家旅游局,同意将换发电子导游证权限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市县旅游委(局)主要负责本辖区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人员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息上传、受理、审核等工作,审核合格后提交至省旅游委统一审批换发电子导游证。
三、关于导游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问题
依据《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导游服务公司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服务管理、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四、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时限问题
换发电子导游证时间将向后顺延,暂无截止时限,成熟一批更换一批,各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要继续做好导游信息上传、核对等工作,各市县旅游委(局)按照换证工作部署,务必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导游人员做好换证工作,并及时解决、反馈换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志健,联系电话:65203068。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7月4日
